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收藏委员会条例
(2019年2月28日收藏委成立大会通过)
一、总则
第一条: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收藏委员会是经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批准,由酒类流通企业、生产企业、相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二条:本会系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分支机构,在省酒协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不具有法人资格,财务由省酒协统一建账管理。
第三条: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,以传承名酒文化,发掘名酒价值为宗旨,以保障会员和行业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,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市场行为;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;协同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名酒制假售假行为,促进公平公正的名酒流通和市场秩序;指导民间收藏品依法交流交易活动,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。
二、业务范围
第四条:组织举办中国名酒收藏品展示会,提高鉴赏能力和收藏水平,促进收藏品交流。
第五条:开展酒类收藏品鉴定、估价、拍卖、交易等活动。
第六条:开展中国名酒鉴评人才培训,提高收藏品鉴能力。
第七条:组织开发名酒收藏品,协助会员企业{个人}筹建中国名酒陈列馆,组织发行会刊。
第八条: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酒类收藏协会和相应的社团组织联系,密切关系,加强合作和交流。
三、组织架构
第九条: 本会领导班子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;可聘请全国、省名酒相关企业负责人任顾问。
第十条:本会可在条件成熟的市、县设联络处。
第十一条:按省酒协《章程》规定,会员应缴纳会费,标准另定。
四、本条例经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实施。